• 疏堵結合減少科研不誠信行為

    宋笛2022-09-16 11:31

    宋笛/文 試行三年的《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則》)迎來了修訂版,9月13日,22部委聯合印發了《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》,其中進一步細化和擴圍了科研失信行為以及相關處理,呈現出“有堵有疏”的取向。這是應該提倡的思路。

    與試行版本相比,《規則》增加了買賣實驗研究數據、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、重復發表等7種科研失信行為,并對從事論文買賣、代寫、代投第三方機構的查處作出規定,細化了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的行為,強調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,或偽造、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均屬于科研失信行為。

    上述擴圍的內容都頗為切中目前科研領域存在的一些失信行為,顯示了《規則》“堵”的一面。

    另一方面,《規則》增加了“對論文作者在被舉報前主動撤稿且未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,可從輕或免予處理”條目,呈現了寬嚴相濟的特點,如科技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副司長馮楚建所述,“體現了處理不是目的,重在教育引導的初衷”。

    從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》開始,中國對于科研誠信建設的力度逐漸加強,其結果是對科研誠信中存在的“短板和薄弱環節”進行了補強,但要進一步解決科研誠信問題,不僅要在具體細則上“有堵有疏”,還要將眼光投向科研不誠信行為背后的結構性原因。

    科研人員為什么會有不誠信的行為?這其中當然有個別人的學術品行問題,但也有不容忽視的結構性壓力。

    從2018年開始,科技部陸續公布了21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結果,涉及1422名責任人。一個顯著的特點是,這些案例大部分集中在醫學領域,醫院是“重災區”。以2022年披露的四批調查結果通報為例,四批總計涉及相關結果136件,其中134件涉及醫院、高校附屬醫療機構等。

    這顯然不是因為醫療機構研究人員更喜歡或者更容易造假,而是在其晉升體系中,以論文為代表的科研成果是“硬標準”,一些醫務人員或因臨床繁忙無暇顧及,或因教育背景不善于此,但在“硬標準”下,不得不想辦法發論文,結果就是科研不誠信

    即使是非醫療領域,如今高校對于年輕科研人員也有嚴格的考核期限,“非升即走”,發論文、拿項目的壓力不小。這種高壓之下,會不會催生一些科研不誠信的行為?

    當然,這并不是說不應該對科研人員進行考核,要思考的是,該以什么樣的方式對科研人員進行考核?如何疏導滋生不誠信行為的結構性壓力?

    “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”,一方面,我們對于不誠信的行為要保持“零容忍”的態度;另一方面也應該預防和懲治并重,不斷推動科研體制的建設更符合科研規律,減少不誠信滋生的土壤,防患于未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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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大科創新聞部主任兼高級記者
    主要關注于科技類、創業類產業政策、創投領域以及交通物流領域。擅長深度報道和人物特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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